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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墟沟街道栖霞东路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连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栖霞东路北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
征收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安置房户型面积:以安置房现户型为准,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或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时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因被征收人未支付差额房款而延时交房的责任由其自负。
(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价值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和土地,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国土主管部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符合《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街及毗邻的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街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商业氛围较弱地段(一般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
2、其他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详见现场选房图)。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产权调换补助
征收住宅性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补助,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补助。
多层以下房屋调换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的,分别按参与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增加8%、5%,增加面积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
(四)签约及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予以下列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1、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给予10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2、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3、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价格比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4、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5、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五)其他补助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来源:墟沟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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