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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连云区房票实施细则公布!通知来了!

来源:连云港房价网    2023-02-02    房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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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连云区房屋征收、收购中

提供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来看看


连云区房屋征收、收购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连建征监〔2022〕2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房票奖励政策相关意见的通知》(连财建〔2022〕56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政策,规范房票安置、奖励、使用和结算,结合连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连云区管辖范围内(不含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提供房票安置选择。

第三条房票是指实施主体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票据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资源分局等,负责统筹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第五条 房票由房票安置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交由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等手续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各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的签发、管理。

第二章 房票安置、奖励、使用和结算

第七条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自行在连云区管辖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可以自由选择房票安置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可选择房票安置。

第八条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移交房屋的,并且被征收房屋不存在抵押、冻结、查封等情形的,可申请开具房票。

第九条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含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等)或根据被征收人的购房需求出具不高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的金额。被征收人申请开具的房票合计金额小于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购房需求分割成最多5张房票。货币补偿总额小于或等于50万元的,只能开具1张房票;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2张房票;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150万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3张房票;大于150万元小于或等于200万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4张房票;大于200万元的,可以分割成最多5张房票。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为期7个月,有效期内不计算利息。房票记载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房票仅限记载人购买商品房,不得买卖、转让、赠予、质押、套现。

第十二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8%的奖励;第4月至第7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5%的奖励。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有效期限内不得申请现金兑付;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的,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不享受未使用部分对应的房票奖励。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凭开发商出具的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和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兑付房票奖励。

区住建局收到兑付申请后,向市住建局确认网签合同的真实性,并于收到兑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房票奖励兑付给房票记载人。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奖励的,因房票记载人原因发生退房现象的,房票记载人必须将已经兑现的房票奖励,退还给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票必须实名持有。房票记载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直系亲属。房票允许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等法定直系亲属为主体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实施主体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被征收人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的,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时,无法享受房屋征收税费减免。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为预售房源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单》,由房票出具单位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网签并出具购房合同,房票出具单位将房票余额支付给房票记载人;房票记载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为现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单,由房票出具单位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凭房票金额对应购买新建商品房,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的,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使用后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票出具单位支付给房票记载人。

第十七条 房票开具后,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补办。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死亡且房票尚未使用的,若房票记载人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法定继承人可申请变更房票记载人;若房票记载人不是被征收人,则由被征收人申请变更房票记载人。

房票补办或变更房票记载人的,有效期不重新计算,仍按原有效期间执行。

第三章 房源组织

第十八条 房票安置领导小组在本区管辖范围内,公开发布商品房源征集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房源,并在各征收项目签约前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条 房票安置领导小组与商品房开发企业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日期和房票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房源质量、价格优惠、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商品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合谋对房票进行非法套现,发现对房票进行非法套现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楼盘售楼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项目、搬迁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对发布前已经实施的征收项目不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连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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