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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赣榆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
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过渡期限,参照《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连建征监〔2022〕28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政策,积极探索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模式,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提升居住品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一般规定
(一)房票
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新建商品房(含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商定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两联。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自行在我区购买商定商品房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三)实施主体
赣榆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住宅房屋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参照合法)房屋评估价值与政策性奖励金额(特指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之和。房票不计息。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等其他应补款项,未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在领取房票时办理该款项的领取手续。对选择房票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标准的2倍计算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倍计算并支付。
(五)房票奖励
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并备案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20%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并备案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8%的奖励;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并备案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5%的奖励。
(六)实施区域
房票限定使用于赣榆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政府商定商品房。
(七)适用范围
赣榆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实施征收项目。
三、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
房票实行实名制,记载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开具的房票,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房票不得买卖、转让、赠予、质押、套现。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被征收人与房票姓名不一致的,房票使用人不享受房屋征收税费减免。
(二)限期使用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被征收人按期履约腾空交房并验收合格,以房屋交验单日期的次日为出票日。房票有效期满时收回,按货币补偿结算。
(三)房票购房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或进行结算。
(四)房票结算
1.被征收人申请房票余额结算,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
2.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房票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到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面积与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3.房票未使用部分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政策,在结算时应扣除多支付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操作步骤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屋征收部门开具房票。
(三)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到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
(四)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结算联、网签购房合同等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票购房结算手续。
五、优惠政策
(一)享有团购优惠
赣榆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报名参与我区推行的房票购房优惠活动,属地镇会同相关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商品房团购价优惠政策,并将商定商品房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二)金融配套政策
对使用房票面值不足部分,房票记载人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条件的,也可申请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三)契税减免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按相关税收政策,享受房屋征收税费减免。
(四)义务教育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原则上被征收人子女可在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范围学区的入学资格。2年后,对确有原学区需求的,经属地镇政府审核,可自愿继续享有原学区入学资格。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房屋征收项目房票安置工作,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相关被征收人的房票安置工作,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罚。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项目、搬迁项目、收购项目及区重点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参照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市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连建征监〔2022〕280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且已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后,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撤销条件的方可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购房款退还房屋征收部门,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补发房票,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5日。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签约的项目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采取在原地或就近地块进行统一安置;因征收进度、安置房变更方案等诸多因素影响,安置房交付周期较长,同时限制了被征收人在其他房地产项目购房需求。
去年以来,全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周期性调整阶段,30多个城市探索实施房票安置相关政策,将房票作为第三种安置方式或补充方式。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房屋征收的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安置多样化的需求,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房屋征收中增加房票安置方式。
二、主要依据
《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连建征监〔2022〕280号)
三、主要内容
房票定义及票面金额:房票是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量化,以票据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政府商定新建商品房(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结算凭证。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两联。
房票票面金额(征收住宅房屋)为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评估价值与政策性奖励金额(特指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之和。房票不计息。
房票适用范围及期限:房票适用于赣榆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实施征收项目。
房票限期使用,有效期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时收回,按货币补偿结算。
房票结算: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定商品房,票面金额少于购房款,应全额使用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自行补足;票面金额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或进行结算。被征收人申请房票余额结算,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结算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
房票奖励: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20%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8%的奖励;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网签的,一次性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不超过15%的奖励。
房票政策优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按相关税收政策,享受房屋征收税费减免。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原则上被征收人子女可在2年内保留原被征收范围学区的入学资格。2年后,对确有原学区需求的,经属地镇政府审核,可自愿继续享有原学区入学资格。
四、编制程序
在编制《实施办法》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起草时,区住建局会同各镇(园区)、区相关单位多次研究会商,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并广泛征求各镇(园区)、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建议,同时在区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建议、重点指标,并与相关单位会商沟通对接,达成共识,对《实施办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2.合法性审查,由区住建局法规科会同法律顾问审稿,呈区司法局审核。
3.报区政府审定。
具体详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6665007
来源:赣榆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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